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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 迟来的爱情

第十一章 迟来的爱情 (第1/2页)

江华和吴明毕业后第一次见面是在一宗枪案的案发现场。北川“611”专案后期追捕犯罪嫌疑人“祥子”过程中,7月中旬海华北路建设银行门前发生了一起枪案,一银行储户在上午提取三万元现金走出银行时,被案犯枪击倒地,幸无致命枪伤。犯罪嫌疑人抢劫了现金后,驾驶摩托车逃跑。吴明他们刑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赶到了现场。北川电视台也接到群众报料。新闻采访车载着江华她们新闻采访组也几乎和110出警车同时赶到。当吴明他们到现场的时候,江华正和现场警戒的海华派出所警员争执。警员无论如何也不同意她们进入现场。而江华一再强调,记者有新闻采访自由,要进入现场让老百姓知道事情真相。警员有些发火,再三声明,如果江华她们强行进入现场,将依法以涉嫌妨碍公务,对其限制人身自由。江华性格倔强,喊着小郭就想穿过警戒线进入案发中心区。正在此时吴明率领刑警和技术人员赶到。吴明有些恼火,近期海川大大小小发了五宗枪案,均没有头绪。现在光天化日之下又在银行门前发生这样恶性的持枪抢劫案,简直是火上浇油。
  
  他提高嗓门“谁在这里吵?马所长,把人带回派出所审查一下。”
  
  “你凭什么审查我们?我们是电视台的记者,我们有这个权利。”江华对着吴明的背影嚷道。
  
  “是吗?那你听着!”吴明戴着墨镜慢慢转过身来对着江华“大记者,记者是有采访权利,但记者的采访权不是行政、司法和其他权利部门的“权力”,没有国家权力单位所赋予的权利,采访只是你的职业工作,是人们赋予的服务于他们获知社会需要的一种延伸的公民权利。采访,顾名思义就是同别人打交道,同别人交谈,这种交谈首先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,不能强迫对方。我再告诉你点法律知识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,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,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查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还规定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。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”最后这句话,吴明加重了语调。
  
  “你看你是选择强行进入现场承担法律责任,履行你的采访权?还是选择听从公安机关的劝阻配合勘查犯罪现场?”吴明狠狠的瞪着江华。
  
  江华一下怔住了,她采访政法机关这两年也不少,接触的政法工作人员能对法律法规如此谙熟少之又少。眼前这个年纪与自己相仿的年轻警官,说话掷地有声,不卑不亢,一身正气,着实让人佩服。她低下头。吴明看她不再吵闹,转身率领刑侦人员进入现场开展工作。江华小声问负责警戒的派出所警员,刚才说话的是什么领导。派出所警员告诉她,是市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吴明。“吴明!你说吴明!”江华几乎失声喊起来。难道是大学同学,难道是大学里自己一直暗恋的吴明!不能吧,毕业后自己回到湖南,后来到海川工作,几乎和过去的同学都失去了联系,难道吴明在海川公安局工作?难道今天真的是遇到他了?她内心狂跳不止。抑制不住的兴奋和激动。连小郭喊她在现场实录都没有听见。
  
  当吴明走出现场,准备收队的时候,一直在现场外等待的江华对着他喊了一声。吴明回过头环顾左右“你是在叫我?”。“是啊,吴明!你不认识我了,我是江华,海州大学同学啊!”。“你是江华?”吴明诧异“怎么变化这么大,我都没认出来你!越来越漂亮了啊”吴明有些恭维的说。“还漂亮?刚才你那么教训我?多亏我脸皮厚,要不还不被你羞辱死。”江华嗔道。“你不是也没认出我嘛”吴明转移着话题。“你戴着福尔摩斯的大墨镜,大侦探,我哪里能认出来?”江华不依不饶。“好了,好了,我的不是,哪天请你吃饭赔罪”吴明急着回队里。“你可要说话算数啊!”江华一脸期待。“一定一定”。彼此留下电话匆匆告别。
  
  两天后的一个傍晚,他们坐在市中心一家新开张的咖啡馆里,江华特意打扮了一番。高束起来的马尾头,清爽怡人,脸上微妆淡雅,一身崭新牛仔服,也是在学校的时候常穿的那个款式。约会的时间马上到了,江华走进咖啡馆心跳加快。据说这是少男少女怀春的一种生理体现。当吴明在座位上站起来向她招手的时候,她几乎是飘到吴明对面。因为双脚软绵绵的。她心里骂自己这么不争气,遇到心仪的男人竟然这样。坐在吴明对面,她努力让自己镇定,就像接触采访对象一样,让自己思路清晰。但吴明的眼睛看着她时。她大脑一片空白。到嘴边的话都结结巴巴。惹的吴明笑了起来。打破了僵局,彼此交流的多起来。他们聊学校时的美好时光,聊彼此当时的心态,聊毕业后的种种,更聊现今工作的状态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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